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應該如何處理?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應該如何處理?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應該如何處理?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罪的主觀方面爲故意,即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卻仍然予以銷售。如果行爲人不知道其銷售的商品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或者過失銷售了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會引發本罪的刑事風險。但由於這種“明知”是一種主觀上的感知,爲了避免行爲人事後以“不明知”爲抗辯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只要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應當認定爲行爲人“明知”:

(1)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被塗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2)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3)僞造、塗改商標註冊人授權檔案或者知道該檔案被僞造、塗改的;

(4)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