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行爲方式有哪些

盜竊罪的行爲方式包括:
(一)盜竊數額較大
1、數額較大的含義:修正前、後的數額較大,都指的是盜竊一次數額較大;至於對前後兩年之內仍在追訴期限之內的盜竊數額可以累計計算,也是以其這一次構成犯罪爲前提。
2、徐行犯:所謂徐行犯犯罪,是指爲逃避法律追究,把本來一次可以完成的犯罪行爲,在特定的空間範圍、較短的時間範圍內,分數次來完成的犯罪。
但是,若符合徐行犯的要件,由於其“徐行”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把數次盜竊行爲評價爲法律上的一次盜竊行爲,各次的數額就可以累計計算。
(二)多次盜竊
2013年《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後的多次盜竊,指兩年內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單獨構成犯罪但累計超過三次的盜竊。如果三次累計數額超過數額較大標準,若符合徐行犯特徵,按徐行犯處理--由於徐行犯法律評價爲一次犯罪行爲,事實上的多次不再是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只以累計後的數額作爲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確定基準刑;如果不符合徐行犯特徵,按多次盜竊處理,三次本身是基本犯罪構成事實,超過三次的次數是其他影響犯罪構成事實,確定基準刑;至於累計的數額,則不應再進行重複評價確定基準刑。
修正案後的多次盜竊,不再包括入戶盜竊、扒竊,也不包括攜帶凶器盜竊,因爲三者一次行爲即構成犯罪。
(三)入戶盜竊
一方面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另一方面是戶的場所性特徵和功能性特徵。即: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爲“入戶盜竊”。
另外,也不是任何的入戶都涉嫌犯罪,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比如盜竊金額太少、少於200元,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四)攜帶凶器盜竊
此處的攜帶,應該嚴格理解爲“隨身”攜帶;此處的兇器,應該嚴格理解爲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
(五)扒竊
扒竊,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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