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走私被緝私局查處負責人責任有多大?

一、公司走私被緝私局查處負責人責任有多大?

公司走私被緝私局查處負責人責任有多大?

公司走私被緝私局查處負責人責任會按照走私類型的犯罪來判處三年以下或者是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我國關於單位犯罪實行雙法制度,負責人員承擔的責任也是比較大的,按照該罪名來進行有期徒刑量刑。《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六條修改:

走私罪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僞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罪名補充規定(四)》修改的4個罪名之一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條對《刑法》第151條第3款作出修正,將原條文保護的對象由“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擴大到“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在研究起草這一罪名過程中,對於是否將罪狀中的“其他”二字型現在罪名中存在不同認識。經研究,將本款罪名確定爲“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主要理由是:第一,“其他”屬於列舉情形之外的概括式表述,範圍上有一定模糊性,在罪名中不宜出現。第二,對於類似的情形,以往的罪名也有過規定,如刑法第114條、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應的就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罪名中並沒有出現“其他”二字。

走私淫穢物品固體廢物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以牟利或者傳播爲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刑法規定是什麼?

依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修改: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走私罪在我們國家是絕對不允許存在的,它侵犯到我們國家的一些具體的國家管理的制度,如果存在着走私這種犯罪相關的責任人員,必須要爲此而承擔一定的責任,而且對於整個公司來說的話,也需要處罰罰金,實行的是兩種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