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案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非吸案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吸案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是: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公衆存款;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任何財物。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騙方法吸收公衆存款,還包括利用強迫、利誘等其他方法吸收公衆存款;後者只表現爲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獲得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無非法佔有目的;後者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必須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會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危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有的金融機構由於工作失誤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衆存款,由於利率不是該金融機構故意擡高,非法吸收公衆存款不屬於其故意實施,因此不構成本罪。

(4)主體要件不同。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單位構成;後者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對於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判決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