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經濟犯罪偵查的特點有哪些

經濟犯罪不同於刑偵犯罪,它有其獨有的特點,雖然經濟犯罪的偵查手段也有所提升,但是依然存在偵查難點。爲了加強經濟偵查的手段,應當先了解經濟犯罪偵查的特點,那麼其特點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進行了解。

當前經濟犯罪偵查的特點有哪些

一、經濟犯罪偵查的特點

經濟犯罪偵查的特點具有定性、取證、追逃、挽損和處理“五難”。

二、如何加強經濟犯罪偵查

1、要理順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工作體制,建立內部競爭激勵機制。

要努力建立有利於提高偵查員偵查辦案積極性和工作責任感的新機制,其核心是要強化偵查工作的專業性和科學性,切實改變工作失誤無人負責的現狀。傳統體制局長、隊長靠開會議、聽彙報、看材料決策,不參加調查訪問和具體操作,得不到第一手材料,偵查員只進行機械地操作,不參與決策,工作無責任感,這種體制不利於調動偵查員的工作積極性。要改變目前的狀況,必須優化偵查權的配置,建立探長辦案責任制,將公安機關中偵查破案的精英任命爲探長,允許他們挑兵選將,賦予他們偵查破案的決策權和指揮權,並對案件的偵破負責。同時明確主辦偵查員的責任,當偵查工作出現失誤時,首先負責的是探長,然後是偵查員,偵查員也得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工作責任感,有利於公安機關培養一批專門攻克複雜疑難案件的破案專家,實現經濟犯罪偵查活動的專業化。

2、要加強經濟犯罪案件偵查隊伍建設,努力培養一支政治強、業務精、法律通的經偵隊伍,增加投入,改善裝備,提高查辦經濟案件的能力。

近年來,打擊經濟犯罪的任務十分繁重和艱鉅,隨着經濟犯罪案件的不斷增多,目前的警力已不適應形勢的要求,辦案人員的不足和裝備的落後嚴重影響了辦案質量,造成案件積壓,嚴重削弱了打擊力度,這與經濟案件急劇上升的形勢不相適應,增加專業辦案人員和改善裝備已成爲當務之急,也是高效快速遏制經濟案件頻發的有效途徑之一,爲此要切實提高經偵民警的文化素質和專業知識水平,一方面對現有的經偵民警要系統地、分期分批地進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等基本法律法規的培訓;另一方面要加強金融、財稅、工商行政、外貿等經濟知識的教育,準確地掌握和運用法律武器和經濟業務知識,不斷適應現實鬥爭中打擊經濟犯罪的需要。同時要加大裝備投入,確保辦案的需要。

3、要做好案件受理後的審查工作,正確定性,嚴格把握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

根據2006年6月1日實施的《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6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首後,應當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複雜線索,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的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這就是立案前的審查,因爲爲經濟犯罪案件表面上容易與經濟糾紛相混淆,立案前審查的重點是確立是否有經濟犯罪事實存在和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這項工作主要包括:受理、接待被侵害人或其他知情人的報案和舉報,根據瞭解到的情況、線索開展前期調查,對有關書證、進行初步調查和鑑定,對有關知情人、關係人詢問了解涉案的線索情況等,這樣不僅可對有關的線索去僞存真,而且可幫助甄別罪與非罪,爲立案提供依據,審查只能根據已佔有的材料進行初步落實,確立經濟犯罪的事實存在後,公安機關才能立案,案件即進入正式偵查階段。

4、要認真審計財務和核查被侵害標的流向,確定案犯的作案手段和活動範圍。

經濟犯罪案件涉及金額巨大,在案發的資金運作過程中,多以現金方式交易,只能透過財務部門和銀行結算劃帳才能進行。同樣,獲取現金也不是簡單隨身提取,常需經過運輸環節能達到完全佔有的目的,經濟犯罪案件在作案過程中受國家經濟管理規範制約,使作案過程極其複雜,這也爲偵查工作提供了有利條件,因此,對一些經濟犯罪案件,偵查機關應重點勘驗犯罪主體所屬企業財務科目中的營業收人、應收帳款等,以及進出貨渠道的有關單證,發現和查證犯罪事實,還有些案件應重點圍繞被侵害標的流向追蹤調查,既可以透過調查獲取犯罪證據,揭露犯罪,又可以從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活動範圍,及時有效地堵截被騙資金、財物,從而儘量挽回案件損失。

5、要積極探索、研究和運用有利於偵查破案的偵查措施和手段。

一是要重視電子偵查手段的運用,獲取相關的電子證據,該類證據資訊量大,精密度高,形象逼真,內載資訊具有連續性,可以印證犯罪的某一情節或者全過程。在偵查中運用這一手段收集的證據還可以印證其它證據的真假。二是加強經偵陣地控制,如對金融、證券、保險、稅收、財政等經濟犯罪多發領域要在爭取相關部門支援配合的基礎上運用監控技術等現代科技手段,廣泛發現犯罪線索,收集犯罪證據。三是要充分認識鑑定手段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加強對司法會計、電子數據、知識產權等鑑定的運用,發揮其對認定或排除犯罪的作用。在偵查中,對知識產權、財務賬目、涉案財務及相關電子數據等涉案專門性問題要儘可能地聘請有關專家予以鑑定,爲偵查服務。四是有效利用經偵特情提供偵查線索,針對經濟犯罪隱蔽性強、偵查難度大的特點,經偵部門要透過加強祕密力量建設來增強公安機關發現經濟犯罪活動、控制犯罪嫌疑人、蒐集犯罪證據的能力。五是要建立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協作機制,共享資訊資源,發揮整體優勢、提高打擊效能,如與金融、保險、證券、稅務、企業等部門主動聯繫,從中收集有用資訊。

6、要切實加強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取證工作,進一步提高證據的發現率、利用率。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明確規定:“證據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證據是定案之本,爲此在經濟犯罪案件偵查中偵查員一定要樹立取證觀念,及時收集犯罪證據。具體來說偵查員要按照各種經濟犯罪的構成要件,將要查證的案件事實細化爲若干證據種類,及時全面地收集和提取,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體系。另外,偵查員還要下大功夫學習物證技術學、犯罪情報學、偵查學等科學知識,不斷提高物證的發現率和提取率,對於人證而言,偵查員則應學會做人的工作,即要會透過調查訪問獲得證言,又要掌握審訊技能,獲取真實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辯解,鑑別口供的真僞,提高辦案效率。

7、要加強偵查經濟犯罪案件的國際合作。

一方面可互相交流資訊,共享辦案經驗,共同提高偵查能力,如與國際刑警組織、世界貿易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從而可研究各國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的現狀、成功經驗和教訓,擴大經濟犯罪情報資訊來源,共同探討偵查對策;另一方面,這種國際合作自身可有效對跨國經濟犯罪案件開展偵查,提高打擊跨國經濟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經濟犯罪偵查的特點在上文中小編進行了解答。偵查手段屬於我國司法的一個部分,提高經濟犯罪偵查手段有助於查清案件事實,有利於懲罰犯罪,同時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讓壞人受到應有的懲罰。正是因爲經濟犯罪偵查工作難度較大,所以國家才一直強調要加強偵查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