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既未遂認定標準是什麼?

毒品犯罪的既未遂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毒品犯罪的既未遂認定標準是什麼?

對於販賣毒品罪的既、未遂認定也要從刑法規定的條文中尋求支撐依據。目前我國的通說都認爲販賣毒品罪是一種行爲犯,所以此罪的既遂不以產生具體實際的損害爲唯一的依據。在司法實務中以毒品實際的具體交付行爲來作爲販賣毒品罪的既遂標誌,既是基於對既遂形態的行爲犯量的規定性,同時也是由主客觀相統一的嚴格犯罪構成要件所決定的。

一個完整實際意義上的販賣毒品行爲,應該不僅要包括毒品已經實際交付到買方手裏,而且作爲交易對象的毒品在犯罪行爲中已經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交付。假使毒品的交易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交付,那麼其所能夠引發的社會危險也就是比較小,因爲只能夠表明此販賣毒品行爲是屬於犯罪停止形態中的實行未終了情形。故如果在這個時候因爲是販賣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其販賣毒品行爲停止下來,沒有完成毒品交付,那麼就應該認定爲販賣毒品罪的未遂。

二、販毒犯罪的行爲有哪些?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下列行爲應屬於販賣毒品的行爲:

1、將毒品買入後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

2、將家中祖傳下來的毒品賣出牟利的;

3、製造毒品後銷售的;

4、以毒品爲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

5、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

6、賒銷毒品的;

7、介紹毒販,從中牟利的;

8、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利爲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綜上所述,刑事犯罪都有既遂和未遂之分,而不同的具體犯罪認定標準上有區別,對於販毒犯罪活動,認定既遂和未遂就看是否有實際毒品交付行爲發生,如果發生,則按照既遂處理,沒有發生,應當按照未遂犯罪對待。當然,雖然是未遂,嫌疑人也會被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