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生產、銷售假藥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生產、銷售假藥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爲情節嚴重的。

3.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致人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六)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七)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爲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哪些屬於假藥

我國藥品管理法第4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假藥”作爲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重要物證,對於其是否屬於藥品管理法第48條規定的關於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藥品變質,藥品被污染以及藥品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等問題,顯然屬於專門性問題,需要進行鑑定,並納入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登記管理制度,嚴格依據鑑定有關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