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第八十條是怎麼規定的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L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銷售假藥罪第八十條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僞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爲“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仁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爲“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無論數量多少,均依法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解釋》第一條明確了生產、銷售假藥罪七種從重處罰的情形。韓耀元告訴記者,這條規定體現了“零容忍”態度打擊生產、銷售假藥犯罪的精神,對於七種情形之一的,不僅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要從重處罰。

因此銷售假藥罪輕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則不好說,在實際生活中,也有不少朋友被假藥所坑的,錢花了不說,還讓自己的身體遭受到了侵害,嚴重的甚至讓自己送命,只有明確相關法律的規定才能更好的約束這些不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