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立法背景

從被取消的投機倒把罪名中分解衍生出的非法經營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採用了敘明罪狀表述,並以列舉的方式作了具體規定。但是非法經營罪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一些特徵。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爲”之規定,在尚無立法解釋加以限制的情況下,顯然是一個富有彈性的條款,從而給司法機關留下較大的自由裁量餘地。
在修訂刑法的過程中,對於取消投機倒把罪之後,是否需要在“非法經營罪”中留這麼一個小“口袋”,曾有過爭論。一種意見認爲,由於新刑法要確立罪刑法定原則,刑法規範的明確具體是罪刑法定的內在要求,因此,在新刑法分則中不宜再規定“其他”之類不確定的罪狀內容,這也符合對“口袋罪”進行分解使之具體化的初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非法經營罪立法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