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對於信用卡詐騙罪如何量刑

一、根據規定對於信用卡詐騙罪如何量刑

根據規定對於信用卡詐騙罪如何量刑

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標準:

(一)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爲“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惡意透支10萬元以上爲“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僞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僞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爲他人提供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信用卡詐騙可以減刑嗎

信用卡詐騙被判刑,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減刑。《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 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綜上所述,被判信用卡詐騙這類的問題應當在刑法法規的基礎上,按照確有悔改表現的和重大立功表現的方面進行減刑。罰金的履行對於減刑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減刑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但這不包括無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