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樣嗎?

一、銷售假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樣嗎?

銷售假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樣嗎?

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相同的,這在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是兩種不同的罪名,生產假藥罪共犯應該應該按照其在共同犯罪當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來進行不同的量刑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二、如何認定生產假藥罪的情節?

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爲“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爲“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而爲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在我們的當代社會,假藥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規定,不允許在市場上流通的。所以不管是銷售假藥行爲還是生產假藥都需要受到懲罰,但是生產銷售假藥罪與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確實存在顯著差別,但是無論如何,我們都是不能幹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