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和搶劫罪的區別傳銷

強迫交易罪和搶劫罪的區分,主要應結合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強迫交易罪和搶劫罪的區別傳銷

1.行爲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

根據刑法規定,行爲人當場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並當場取得財物的行爲,除可能構成搶劫罪外,還有可能構成強迫交易罪。此時,區分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的關鍵,在於行爲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即商品買賣、提供或接受服務。一般情況下,有特定的交易存在,構成強迫交易罪;無特定的交易存在,構成搶劫罪。

2.行爲人所牟取的非法經濟利益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和比例

如果行爲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特定的交易,就應看行爲人所牟取的非法經濟利益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和比例。絕對數額大,比例未必高。因此,既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又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比例。對於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不大,比例不高即相差“不大”的情形,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對於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大、比例高即相差“懸殊”的情形,司法實踐中一般也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

3.行爲人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的程度

在對暴力、威脅程度的要求上,強迫交易罪低於搶劫罪。在商品買賣、提供或接受服務中,行爲人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如果不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即沒有達到致使其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程度,並由此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相差“不大”、相差“懸殊”的非法利益,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極爲懸殊”的非法利益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