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舉報哪個部門受理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舉報哪個部門受理

違法發放貸款罪舉報哪個部門受理

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判決。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二、刑法規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1款、第2款修改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3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4款規定:“關係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三、立案標準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

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於結果犯。只有在行爲人因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以犯罪論處。對行爲人的貸款行爲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造成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

2、劃清一罪與數罪。行爲人犯本罪時往往兼有以貸謀私,賄賂的情形。如果行爲人因賄賂,數額較大的,同時也構成了受賄罪,應以受賄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實行數罪併罰。

3、本罪與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金融信貸方面犯罪,犯罪主體相同,犯罪的表現形式也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在放貸對象方面,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的對象是關係人;本罪的對象是非關係人。

(2)構成犯罪的損失金額不同。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造成較大損失即構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刑事案件情節最輕的也得判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貸款大家都不陌生,只有符合貸款條件的人,銀行纔會辦理貸款,不符合條件被退回。有些人在銀行上班,利用工作便利給他人進行貸款,已經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