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和銷售劣藥罪特徵是什麼?

一、生產和銷售劣藥罪特徵是什麼

生產和銷售劣藥罪特徵是什麼?

生產、銷售劣藥罪特徵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劣藥而進行生產、銷售,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爲。

所謂劣藥是指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的;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超過有效期的;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藥品。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特徵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藥品必須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凡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藥品生產單位不得生產,供應部門不得收購、銷售,醫療單位不得使用。同時,還明確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劣藥”,“對生產、銷售劣藥,危害人民健康,造成嚴重後果的個人或者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處罰”。可見,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爲,侵犯了國家的藥政管理制度,同時劣藥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也是顯而易見的。

本罪的犯罪對象、只限於劣藥。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34條的規定,劣藥是指:

1、藥品成份的含量與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規定不符合的;

2、超過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爲。本罪的行爲方式包括: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爲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根據本節第5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爲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生產、銷售劣藥是違反國家藥政管埋規定。

綜上所述,銷售假藥這種行爲在我國是被命令禁止的,如果危害了我國公民的身體健康,要收到一定處罰,若致人耽誤病情,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病情加重或死亡,一般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