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怎樣處罰的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怎樣處罰的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怎樣處罰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構成要件

違法發放貸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發放貸款是中國商業銀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機構的一項重要金融業務,它爲國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資金保障。爲了規範貸款行爲,提高貸款質量,保證貸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貸資金週轉,中國製定頒佈了《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規,對有關貸款問題作出了規定。如要求作爲貸款人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發放貸款;貸款人應對借款人償還能力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一般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並對擔保的可靠性進行嚴格的審查,等等。如果貸款人在辦理髮放貸款業務過程中,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如不認真調查借款人的償還能力或資信情況,隨意評估有失水準,或未經批准擅自發放貸款等,其行爲不僅破壞了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同時還會造成國家貸款的損失,影響國家金融秩序的穩定。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對象是貸款,即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貸款既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發放的如果不是貸款,不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違法放貸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都照常惡劣的影響。我國的司法監管部門和金融管理部門對這類案件加強監管,保護相關國有財產和相關當時人員進行合法權益。一旦接到案件報案後,進行相關的調查和審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