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誰立案?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誰立案?

違法發放貸款罪誰立案?

違法發放貸款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對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立案追訴標準規定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刑法第186條第2款、第3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本罪,必須達到“造成重大損失”的標準。由於這類犯罪與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相比,行爲人的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要相對小一些,因此,構成犯罪的數額要求相應高一些。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所謂違法發放貸款,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爲。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項規定,“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二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貸款罪中的數額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其中,在重慶地區,個人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爲“數額巨大”;個人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二千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爲“數額特別巨大”;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爲“特別重大損失”。

在很多時候銀行等金融發放貸款是允許的,但是不能有過大的數額,若是在現實生活中,發現他人違規借貸的,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進行舉報,一般被覈實確實滿足立案的標準,就可以立即立案,然後再開展偵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