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罪共犯與非共犯是什麼

司法實踐中,對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實施貸款詐騙行爲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謀,爲貸款詐騙活動提供幫助的,一般是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那麼法律中規定的貸款詐騙罪共犯與非共犯是什麼呢?而在對詐騙貸款行爲作出判定的時候,此時又該如何認定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貸款詐騙罪共犯與非共犯是什麼

一、貸款詐騙罪共犯與非共犯是什麼

對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實施貸款詐騙行爲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謀,爲貸款詐騙活動提供幫助的,一般是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如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工作人員與實施貸款詐騙行爲的犯罪分子沒有事前通謀,也就是沒有主觀上的共同犯罪故意,而是單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雖然在客觀上致使貸款詐騙罪的犯罪分子行爲得逞,對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也不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而應當依照刑法第186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定罪處罰;如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則應當依照刑法第186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定罪處罰。

如果詐騙貸款行爲是在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組織、策劃下,與外部人員共同實施的,外部人員只起了輔助作用,則犯罪的性質就變成貪污罪或者職務侵佔罪,而不能認定爲詐騙貸款罪。

二、詐騙貸款行爲如何認定

這是關於特殊主體犯罪的定性問題。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雖然是一般主體,但是如果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名義或者虛構假名騙取貸款的,則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實踐中,冒名貸款主要有“頂名貸款”、“搭名貸款”、“盜名貸款”和“假名貸款”幾種。如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採用了上述欺騙手段取得貸款,並將貸款非法佔有或者挪作他用,則應當分別根據刑法關於貪污罪、職務侵佔罪或者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實在很多犯罪當中都是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一旦屬於共同犯罪,在進行處罰的時候就要區分一下不同罪犯的身份,其中如果被認定爲從犯、脅從犯或者教唆犯的話,那麼具體的處罰就會比主犯的處罰輕一些。至於貸款詐騙罪共犯與非共犯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