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集資詐騙罪的司法解釋是怎麼樣的?

關於集資詐騙罪的司法解釋是怎麼樣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之中對於詐騙的方式已經不陌生了,詐騙分爲個人詐騙和集資詐騙,對於詐騙罪這一方面,國家刑法有明確的規定,根據詐騙金額的多少和詐騙時間的多久來判刑,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那麼關於集資詐騙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爲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非法集資詐騙的定義及特徵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爲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衆,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非法集資的四大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爲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衆,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爲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僞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二、關於集資詐騙罪的司法解釋

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衆募集資金的行爲。

行爲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爲屬於“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爲,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我國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詐騙罪分個人詐騙和團隊集資詐騙,詐騙標準是不同的,詐騙罪是屬於我國刑法的一條,根據詐騙的標準來量刑,對於詐騙方面,國家正在大力的整頓之中。行文至此,關於集資詐騙罪的司法解釋的問題相信大家在小編的文章中已有所瞭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