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金額的判定是怎麼規定的

詐騙罪金額的判定是怎麼規定的

在很多人的眼裏詐騙犯罪是要比盜竊犯罪惡劣多了的,因爲其中往往會利用當事人的同情心來進行詐騙,因此被騙的人損失的不僅僅是財物,在感情上面也是會受到傷害的。而在認定是否構成詐騙罪的時候,就要考慮具體的金額。那一般詐騙罪金額的判定是怎麼規定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詐騙罪金額的判定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2、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3、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 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爲“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詐騙罪如何處罰

犯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爲,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 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 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爲人蔘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爲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已經着手實行詐騙行爲,只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實踐中,對詐騙行爲定罪的時候需要考慮到具體的金額,而確定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也是要考慮到犯罪金額的,針對不同的金額此時作出的處罰是不同的。因此對詐騙罪金額的判定就顯得很重要,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