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什麼叫招搖撞騙罪?

一、法律規定什麼叫招搖撞騙罪?

法律規定什麼叫招搖撞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招搖撞騙罪是指爲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爲。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這是本罪同侵犯財產權利的詐騙罪的主要區別之一。儘管行爲人的撞騙行爲也可能騙取財物,但由於行爲人採用的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手段致使人民羣衆以爲這些不法行爲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爲,因而直接破壞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這也是本罪特殊的、實質的危害所在。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爲。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行爲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關鍵在於“騙”,如騙取金錢、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爲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

本罪屬於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招搖撞騙罪對社會的影響力非常大。很可能導致軍隊或者是公安機關政府其他機關的威信力降低。很容易會被民衆進行抹黑。並且招搖撞騙罪對民衆的財產損失也是非常大的。所以我國對於這項行爲正在嚴厲加大的處置,取締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