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僞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犯金融憑證詐騙罪。(一)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