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判定信用卡詐騙罪判刑罰金誰交?

法律判定信用卡詐騙罪判刑罰金誰交?

信用卡詐騙罪一旦罪名成立,情節嚴重,都會被判處相應的懲罰,也會判處相應的罰金。罰金是法律規定的一種強制執行的處罰,不容拒絕。信用卡詐騙罪判刑罰金誰交?當犯罪分子無力償還罰金時,會不會涉及到親屬家眷呢?具體情況,小編爲您整理如下。

一、信用卡詐騙罪判刑罰金由誰繳納?

根據法律規定,信用卡詐騙罪判刑罰金由犯罪分子個人繳納,家屬親眷等其他人不對罰金負責。

二、罰金的特徵

罰金具有以下特徵:

1、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採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2、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後有的財產。

3、罰金的範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

4、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後,涉及的是刑罰的執行問題。

三、罰金的繳納

根據刑法第53條[4]的規定,罰金的繳納分爲五種情況:

1、限期一次繳納,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不多或者數額雖然較多,但繳納並不困難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內將罰金一次繳納完畢。

關於這裏的指定的期限,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定,是指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限期分期繳納,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較多,罪犯無力一次繳納的情況。限期分期繳納使罰金繳納時間有一定伸縮餘地,在金額支付上可化整爲零,有利於罰金刑的執行。

3、強制繳納。判決繳納罰金,指定的期限屆滿,罪犯有繳納能力而拒不繳納,人民法院強制期繳納,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

4、隨時追繳。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5、減少或者免除繳納。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罰金。這裏的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6條的規定,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鉅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說司法解釋還規定,具有上述減免事由的,由罪犯本人、親屬或者犯罪單位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審查以後,根據實際情況,裁定減少或者免除應當繳納的罰金數額。

按照法律的規定,罰金只針對犯罪分子個人,不針對家屬等其他人。也就是說,即使是犯罪分子個人沒有辦法償還,罰金也只會是暫時中止執行,不會牽涉到其他人,等到法院判定執行人有償還能力了,就可立即恢復執行。如有更多需要了解的情況,請諮詢小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