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罪立案金額怎麼確定

在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的過程中,有的人可能是虛構貸款項目,想要透過這樣的詐騙行爲來獲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現實中,有的人認爲這樣的行爲直接構成了貸款詐騙罪,但此時還要結合貸款詐騙的立案金額才能確定是否構成犯罪,那到底貸款詐騙罪立案金額怎麼確定?我們一起透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貸款詐騙罪立案金額怎麼確定

一、貸款詐騙罪立案金額怎麼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但上述“數額較大”的規定,已經被去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所變更。

該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因此,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貸款詐騙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應爲2萬元,“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已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四條執行,即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爲“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爲“數額特別巨大”。

二、貸款詐騙罪怎麼認定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準。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爲,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論處。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複雜,如有的因爲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中,行爲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

有的是本人對自己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不能按時還貸,這種情形行爲人主觀上雖然具有過失,但其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欺騙的方法取得貸款的行爲,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對於很多財產類、金融類犯罪而言,在定罪的時候往往都是需要實際考慮到犯罪數額的,如果達到了國家規定的數額標準,那麼才能認定該行爲構成犯罪,之後也纔可以根據《刑法》中的量刑標準作出處罰。而在確定貸款詐騙罪立案金額的時候,可以適當參考上文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