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爲人的主觀方面有非法佔有目的,同時行爲人的客觀方面有隱瞞事實,虛構事實,從而讓受害人作出錯誤的財產處分的行爲,則可以依據該收條,判定行爲人犯詐騙罪。《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