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信用卡詐騙罪法律法規有哪些?

有關信用卡詐騙罪法律法規有哪些?

信用卡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爲,先如今已是越來越猖狂,幾乎每天都可依看到相關新聞報道,而隨着互聯網網絡和高科技的發展應用,不法分子的詐騙手段也讓人防不勝防,那麼在遭遇信用卡詐騙時我們應如何做?信用卡詐騙罪法律法規有哪些?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下面就來爲大家進行詳細解答。

一、信用卡詐騙罪刑法條文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四條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有價證券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使用僞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現如今的信用卡詐騙手段已經越來越高超,而我國的與其相關的信用卡詐騙罪法律法規制度卻還有待健全。而不法分還心存的僥倖心理,也從另一個角度說明我們的法律威懾力還不夠,有待完善。這就要求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就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識,防患於未然,保護自己的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