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大幅度削減詐騙犯罪金額,一審成功獲得輕判

案情簡介

【詐騙罪】大幅度削減詐騙犯罪金額,一審成功獲得輕判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6月中旬至7月25日間,被告人P某、K某經事先預謀,……安排被告人Q某等酒託女冒充與被害人聊天的女網友前去見面,並誘至香格里拉咖啡廳。Q某等酒託女在店內消費時頻繁點取P某等人制定的選單上的高價酒水套餐,店內服務員在上酒後即要求被害人支付消費賬單,在獲得消費款後,Q某等即以種種理由脫身離去。……Q某非法所得達人民幣13萬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經過深入研究案件卷宗,多次會見當事人, 李常永律師根據事實與法律,制定如下辯護方案:

1、《起訴書》認定Q某參與詐騙的數額爲13萬餘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證明Q某參與詐騙的數額爲3萬餘元。其中,該指控中“被害人現金損失15158元”的犯罪事實僅有被害人陳述,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證據不足不應認定;王婷婷與青霞、曼玉、志玲等其他“託女”並未形成共同犯罪,其僅應對自己參與詐騙部分承擔責任。

2、Q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性作用,系從犯,建議依法從輕處罰。

3、Q某具有坦白情節,當庭自願認罪。

4、Q某系初犯、偶犯。

裁判結果

《判決書》認定:因本案查實的Q某實施詐騙的數額均未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故公訴人提出的實施詐騙的數額屬“數額巨大”的公訴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辯護人提出的Q某僅應對實際參與的詐騙數額承擔責任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Q某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相對較輕,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Q某的辯護人以具備坦白情節爲由,請求從輕處理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Q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