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的特徵是什麼

對於敲詐勒索罪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既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決定的。但是,本罪並非以當場實施暴力或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當場佔有財物。因此,本罪的社會危害性遠不如搶劫罪大。本罪的對象,可以是各種公私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等等。司法實踐中,以勒索錢財居多。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對其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爲。威脅、要挾的內容包括暴力傷害、毀壞被害人的人格、名譽、揭發被害人的隱私、毀壞被害人的重要財物、栽贓陷害等。
威脅、要挾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面對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是透過第三者或者用書信等方式發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威脅和要挾,都是能夠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懼的精神強制方法。但是,被害人是否確實產生恐懼並被迫交付財物,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威脅和要挾的方法,都屬於恐嚇的方法或者脅迫的方法,二者沒有本質區別。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行爲人爲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債務而對債務人使用了威脅手段,由於其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能構成本罪。
敲詐勒索額特徵主要有年滿16週歲,具有能承擔刑事責任的人,一般都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的特徵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