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存在招搖撞騙行爲的,就可以認定爲招搖撞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以謀取非法利益爲目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行爲。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穿戴軍人服飾行騙,使用僞造的軍人證件行騙,等等。

1、本罪的客體,是軍隊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動。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了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行爲。所謂招搖撞騙,是指假冒軍人名義,進行炫耀,實施欺騙活動。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穿戴軍人服飾行騙,使用僞造的軍人證件行騙,等等。

3、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爲故意,且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所謂非法利益。既包括金錢、財物等物質利益,也包括榮譽待遇、異性的性愛等非物質利益。若行爲人謀取的不是非法利益,例如,行爲人爲了順利住宿或購買車船票而冒充軍人的,單純爲了達到與他人結婚的目的而冒充軍人的,等等,不構成本罪。

二、區分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表現爲欺騙行爲,而且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這兩種犯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害的客體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侵犯的客體主要是武裝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爲手段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滿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有所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法律要求,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纔可構成詐騙罪;而對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爲,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爲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爲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武裝力量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冒充軍人進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事實認定應當結合司法機關的實際認定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的犯罪事實認定上,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區分處理,並按照法律規定的量刑情況來進行判罰,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