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並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後果或者騙取貸款情節嚴重的行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