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詐騙常見的手段

銀行卡詐騙的手段是有很多的,最常見的如下:
銀行卡詐騙常見的手段——大衆方式虛構退稅資訊。
虛構親人、朋友發生車禍的求助資訊。虛構事主身份資訊泄露,並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高額欠費,誘騙事主轉賬存款到指定帳戶,以消除不良記錄。虛構事主身份資訊被人冒用,銀行存款安全將受到威脅,誘騙事主轉賬存款到所謂的“安全帳戶”。
虛構事主的帳戶被不法分子利用洗黑錢,誘騙其將資金轉入所謂“警方帳戶”,作資金凍結。
虛構信用卡透支資訊。銀行卡詐騙常見的手段——最新方式部分不法分子爲了騙取持卡人信任,將個人手機號碼呼叫轉移至銀行客戶服務專線,待持卡人放鬆警惕後則回撥持卡人電話套取事主信用卡的個人資訊。
在進行此類詐騙時,嫌疑人一般使用兩種方法誘使持卡人撥打其已經進行過呼叫轉移的電話號碼:一是將該號碼僞裝成“求助電話”張貼於銀行的自助服務區,並人爲製造ATM機故障;二是向信用卡用戶發送詐騙短信誤導持卡人回撥。
另外兩種詐騙手段均以事先掌握大量個人資訊爲前提,嫌疑人往往會透過非法手段購買或盜取這些身份資訊,隨後從中任意選擇當事人,透過客服電話進行信用卡掛失,若剛好此人確爲該銀行信用卡客戶,嫌疑人就會要求銀行郵寄一張新的信用卡到其提供的地址,然後再用此卡進行惡意透支;或者嫌疑人以信用卡中心的名義向持卡人寄送《催繳通知函》、《緊急通知函》和《公安報案警告函》等僞造的銀行檔案,稱“客戶信用卡已透支消費,要求速到銀行網點或郵局劃撥繳款,如有疑問請撥打函件上聯繫電話”,進而再透過電話誘導持卡人泄露個人信用卡相關資訊實施詐騙。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銀行卡詐騙常見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