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的犯罪主體是誰

在我國,刑事案件的犯罪主體可以分爲兩大類,就包括了自然人和單位,有一些犯罪明確規定只能由自然人或者單位構成,但有的犯罪則自然人和單位都是可以構成的,只不過針對不同的犯罪主體,規定的立案標準不太一樣。那大家知道合同詐騙的犯罪主體是誰嗎?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合同詐騙的犯罪主體是誰

一、合同詐騙的犯罪主體是誰

合同詐騙罪是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罪名,它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既可以由個人構成,也可以由單位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也就是說,凡年滿16週歲的人都可成爲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除了個人之外,單位也可成爲本罪的犯罪主體。犯本罪的單位也不僅限於國有企業、公司,任何單位均可成爲本罪的犯罪主體。

二、單位犯合同詐騙罪如何量刑

單位犯合同詐騙罪的,根據詐騙數額多少的不同,有如下不同的量刑標準:

(一)單位合同詐騙,數額5萬元以上不滿8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爲罰金刑;8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爲拘役刑;1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合同詐騙罪表現形式有哪些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合同詐騙罪行爲人是否“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其客觀鑑別標準,關鍵是看行爲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所以合同詐騙,簡言之,就是行爲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故意製造假象使與之簽訂合同的產生錯覺,“自願”地與行騙人簽訂合同,從而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

綜合上述內容,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合同詐騙的犯罪主體包括了自然人和單位,也就是說自然人和單位其實都是可以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但在具體定罪處罰的時候,針對不同的犯罪主體,自然規定的處罰也不太一樣,其中單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往往採取的是雙罰制,同時要對單位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員做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