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算是犯罪嗎?

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算是犯罪嗎?

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算是犯罪嗎?

算犯罪,年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有嚴重罪行的應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審判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首先需要正確理解、掌握有關的刑事政策精神。一方面,政策是法律的靈魂,只有理解了政策,才能把握法律適用的正確方向。另一方面,對於未成年人實行優先保護原則,既是《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款的明確規定,也是我國刑事政策的重要內容,理當在司法實踐中加以充分體現。從《意見》規定看,審判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政策要點主要有三:

第一,對於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嚴懲治;

第二,對於未成年被害人,應當給予特殊、優先保護;

第三,對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如何具體貫徹、落實上述政策精神,有必要關注以下幾點:

首先,從嚴懲治應當注重以危害行爲爲基本考量依據。我國刑法懲罰的對象是危害行爲,而不是特定的行爲人。刑罰的輕重取捨,應當以危害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爲主要依據。倘若偏離危害行爲本身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從嚴懲治就勢必淪爲對於特定人的懲罰,從而削弱甚至喪失刑罰的正當性。從過往經驗看,在嚴厲打擊某類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過程中,偏重評判類案危害性質,相對忽略個案事實特點而予從重處罰的現象,可謂並不鮮見。譬如,不問個案情節輕重,主張一律在法定刑幅度的中線以上判處刑罰,甚至頂格處刑纔是從重處罰,就是典型的適例。由此難免造成某些案件成爲“政策的犧牲品”,往往遺留較多的後遺症,不利於對相關罪犯的後續教育、改造,從而背離刑罰目的。毫無疑問,既往的偏頗、教訓,今天應當直面、警醒,以保證我們的刑事政策始終在法治的軌道上得到正確貫徹執行。

從司法實踐情況看,下列幾種情形都應當是從嚴懲治的鋒芒所指:從犯罪主體看,幹部、公職人員犯罪的;教師姦淫、猥褻未成年學生的;親屬利用撫養關係、代管關係等作案的。從犯罪行爲看,採用暴力、脅迫、麻醉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被害人就範的;奸後強迫被害人賣淫的;多次或長期作案、惡習較深的:針對農村留守兒童或弱智未成年人犯罪的。從危害後果看,造成未成年人身體受傷、懷孕、感染性病,或者嚴重精神損傷的;道德敗壞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等。

未成年人是刑法保護的對象,除了八類罪名意外,基本上實施的犯罪行爲都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八類犯罪中有強姦罪,所以如果未成年人強姦了未成年人,那麼應該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