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判幾年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爲,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強姦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爲的一種行爲。幾乎在所有的國家,強姦行爲都屬於犯罪行爲。
犯該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強姦罪判幾年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姦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姦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對婦女教唆或幫助男子強姦的處罰:
婦女教唆或幫助男子實施強姦犯罪的,是共同犯罪,應當按照她在強姦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定爲教唆犯或從犯,依照刑法有關條款論處。

法律依據:

《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

姦淫因智力殘疾或者精神殘疾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殘疾人,以強姦論,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