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內夫妻財產約定的有效性高嗎?

一、在婚內夫妻財產約定的有效性高嗎?

在婚內夫妻財產約定的有效性高嗎?

是很高的;夫妻雙方就婚前婚後財產的歸屬和處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只要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協議就認定爲生效。

夫妻或擬結爲夫妻的當事人,訂立財產約定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爲成立的有效要件。

第一,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由於我國法定婚齡大大高於成年年齡,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爲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所以當事人無論是婚前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後訂立夫妻財產約定,都不會涉及未成年問題。當事人在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時依法當然是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同時,當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於22週歲、女性不得早於20週歲。

第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意志自由並能確認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相一致的狀態。意思表示真實的情形下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的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不適應,則意思表示不真實。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爲不正當地干涉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嚴重破壞了意思自治原則,極大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些行爲導致的意思表示於法於理有悖,不能產生法律上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二、夫妻約定財產的特徵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鼓起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爲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裏,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之間的婚內財產是可以約定的,但前提也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但在簽訂的時候就要確認這份財產是否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所以,財產的約定都是有法律條款的,這樣才能更好的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