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權屬於公民的訴願權嗎?

批捕權屬於公民的訴願權嗎?
律師解析:批捕權不屬於公民的訴願權。
批捕權是國家司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配置直接關係刑事司法是否公正。由於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具有權威性作用和決定性影響,批捕權與審判職能相適應,並有助於實現程序正義,因而由審判機關行使批捕權具有重要意義。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是有批捕權的,批捕下達之後,有公安機關來進行相關執行逮捕,一般公安機關在蒐集完證據之後,會向檢察院申請批捕,如果檢察院駁回批捕之後,公安機關必須馬上釋放犯罪嫌疑人,但是可以對其繼續進行調查。
訴願權是憲法或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公民權益受到國家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處分侵害時,或公民爲了獲得某項權益,可依法向有關機關或法院提出審查處理的權利。訴願權也叫請願權。
在我國,公民的訴願權是對一類憲法權利的統稱,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以及取得賠償權。這些權利都是公民作爲國家管理活動的相對方,對抗違法失職行爲的權利。由於它們在行使中多數都牽涉到國家機關的政策及活動,所以也屬於政治權利和自由的一部分。
訴願權的行駛途徑如下:
1、對違法犯罪行爲向司法機關提出;
2、對違反政紀的行爲向主管單位、上級單位或監察機關提出;
3、對國家機關的違法決定向同級權力機關或者上級權力機關提出;
4、對國家機關中黨的組織或黨員的違法犯罪行爲向同級或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