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拘留30天還沒放人怎麼辦?

一、我國刑事拘留30天還沒放人怎麼辦?

我國刑事拘留30天還沒放人怎麼辦?

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如果出現刑事拘留30天還沒放人的情況,可以向辦案機關諮詢。在大多數情況下,刑事拘留30天。如30天內不報捕,會取保候審或無罪釋放。如報捕,檢察院有7天的批捕期。即最長刑事拘留期限爲37天。如批捕,將轉爲逮捕繼續關押。如未報捕,會釋放。一般情況,辦案警官講30天會放出來法律規定刑事拘留24小時內通知家屬。司法實踐中,一般以掛號線方式寄出通知書到戶籍所在地址。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1. 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時,應持有效的《拘留證》,並應向被拘留人出示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註明。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2.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83條的規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在24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寫明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並送達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3. 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被拘留的,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判。若後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4. 刑事拘留時間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7天,除非經批准逮捕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需要逮捕的,必須應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2)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3)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主要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繼續偵查;

(4)撤消或裁定不予起訴的案件,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

刑事拘留是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中所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我們在被執行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但是如果遇到了侵犯我們的合法權益的時候,也應當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