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關於批捕的規定時效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關於批捕的規定時效是多久?

一、人民檢察院關於批捕的規定時效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批准程序。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閱案卷材料,製作閱卷筆錄,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覈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二、檢察院審查後作出哪些決定?

檢察機關經審查應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

2、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認爲建議正確的,應當立即提請批准逮捕;認爲建議不正確的,應當將不提請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檢察院。如果公安機關不提請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檢察院拿到公安機關提交的逮捕申請書後,儘快的審查,主要看是否證據齊全、是否有犯罪事實等。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拘留,則檢察院做出批捕的決定應當在七日內。而還沒有執行強制措施的,檢察院批捕的時效最長是十五日,案情嚴重的可以延長到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