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同一公安司法機關不得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複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原則上是可以重複採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