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關押對象有哪些人?

一、監獄關押對象有哪些人?

監獄關押對象有哪些人?

《監獄法》第二條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

1、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根據《監獄法》第二十條規定, 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2、根據《監獄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3、《看守所條例》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餘刑在三個月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4、廣義的監獄制度是指與執行剝奪自由刑有關的一切方法和制度,如監獄內的監禁,戒護、教育、感化、勞動、生活衛生、醫療、賞罰等;狹義的監獄制度僅僅指監禁和監護制度。 第三十四條 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組織人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條規定:

1、"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爲守法公民。"

監獄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等活動,受法律保護。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依法實行監督。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監獄工作。

3、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

4、罪犯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監獄在執行刑罰過程中,根據罪犯的申訴,認爲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提請處理意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監 人民法院應當將對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罪犯的判決書送達公安機關,

綜上所述,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罪犯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如果獄在執行刑罰過程中,根據罪犯的申訴,認爲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提請處理意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