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寫拘傳證要注意什麼

不管是哪個機關如果需要對嫌疑人、被告人採取拘傳措施的話,那麼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同時還要簽發拘傳證。那麼在填寫拘傳證的時候應該要注意哪些方面呢?而採取拘傳措施又有怎樣的程序要求?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填寫拘傳證要注意什麼

一、填寫拘傳證要注意什麼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本格式是公安機關使用的拘傳證。

拘傳證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依法拘傳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憑證文書。這種憑證文書具有不可違抗的法律強制力,被拘傳人必須服從,不得拒絕。該證不得多次使用,每次拘傳不得超過12小時。在12小時內不能結束時,應當將被拘傳人妥善安置好,並重新填發拘傳證。

填寫拘傳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該證正頁上所指的被拘傳人就是拘傳證存根上使用的犯罪嫌疑人,這兩種稱謂都是同一人。被拘傳人是針對被拘傳的對象而言的,而犯罪嫌疑人是針對被拘傳人在案件中的地位而言的。

(2)正頁中的居住在和存根中的住址是同一的,均是指被拘傳人的戶口所在地。正頁中使用居住地主要是爲了語言流暢和便於理解。

(3)拘傳原因通常有兩種基本情況,一是對犯罪嫌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的,可填寫經合法傳喚而不到案;二是對犯罪嫌疑人直接採取拘傳的,則應填寫拘傳的原因,即被拘傳人的行爲性質,如盜竊、搶劫、詐騙等。

二、拘傳的程序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拘傳。

拘傳的主要程序是:

1、填寫《拘傳證》,並報負責人審批。

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爲需要採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然後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行。

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執行人員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到案。

3、拘傳的次數與時間。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4、拘傳的地點。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0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5條規定,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5、拘傳的結果。

公、檢、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到案後,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後,應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認爲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採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認爲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

關於拘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都是可以採取的,但都要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否則的話就是對被拘傳人利益的損害。而在具體填寫拘傳證的時候,可以參考小編在上文中整理的內容進行適當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