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