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院上訴科不批捕取保候審的原因是什麼

檢查院上訴科不批捕取保候審的原因是什麼

一、檢查院上訴科不批捕取保候審的原因是什麼

檢察機關認爲證據不足,要將案卷返回公安機關補充證據,公安機關補充證據後再次把案卷呈報檢察機關,待檢察機關批准。公安機關不可以直接起訴。另外公安機關有對案件嫌疑人給予拘留、取保候審的權力,但要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不可以超期羈押。

這只是一個程序要求,公安機關採取取保候審是因爲認爲你是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不批捕是因爲證據不足。

但是爲了以防萬一,如果以後有證據可以證明構成犯罪行爲,可以防止因爲沒有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導致的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所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2、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爲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佈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覈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後,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取保候審的限定條件,如果嫌疑人存在取保候審的情況是絕對不可以出國出境的,必須要隨叫隨到,沒有接觸強制措施之前是不可能隨便走動的,每個取保候審的犯人都要遵守我國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