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監視居住屬於無罪嗎?

一、嫌疑人監視居住屬於無罪嗎?

嫌疑人監視居住屬於無罪嗎?

在司法實踐中,被監視居住的人,也有最終被判無罪的。不過,大多數人最終還是有罪的。

監視居住適用於審訊期間,如果偵查機關認定其構成了犯罪(還只能說是有嫌疑),同時認爲其罪行較輕,一般是改爲取保候審,即放人回家等待審判;如果認爲其罪行較重,一般是改爲刑事拘留,直到逮捕。即把人關到看守所。

二、該制度的設立目的

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刑事訴訟,以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監視居住只是強制措施之一,最終當事人是不是有罪,還要由法院來審理後判定。

三、監視居住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四、監視居住的執行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人身危險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

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應當製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說明監視居住的理由、採取監視居住的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支付費用。

固定住處,是指被監視居住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爲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當公民做出了任何違法行爲以後,不僅會給其他公民和合法權益造成危害,同時也會影響到社會的治安和秩序,所以在發生違法行爲以後,司法機關是會對犯罪事實進行立案調查,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重要的疾病或者處於懷孕哺乳期間,也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