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錯誤怎麼處理?

刑事拘留錯誤怎麼處理?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每個人都犯過錯,我們每個人都要爲自己的行爲買單。刑事拘留作爲一種較爲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執行錯誤應該採取何種手段彌補?詳情請看下文。

刑事拘留錯誤怎麼處理?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的過程中,遇有現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正在進行犯罪或者犯罪後企圖逃跑、自殺、毀滅證據等緊急情況,又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採取臨時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即有權獲得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

刑事拘留錯誤怎麼處理? 第2張

錯誤刑事拘留賠償的引起條件和歸責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試行)》規定,錯誤刑事拘留賠償是指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即有權獲得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還規定,對於因錯誤刑事拘留,並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侵權機關應當在侵權行爲影響的範圍內,爲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引起錯誤刑事拘留賠償不外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是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予以刑事拘留而引起的賠償。在犯罪事實根本不存在,或者雖存在犯罪事實,但不是該公民所爲,公安機關對這種沒有實施危害社會、沒有違反刑法規定、不應受刑罰處罰的人進行刑事拘留,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這是一種典型的錯誤刑事拘留賠償。第二種情形是,對沒有事實證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錯誤刑事拘留引起的賠償。在這種情形下,由於公安機關沒有取得相當確實、可靠的證據證明行爲人可能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爲,由此作出的刑事拘留應予賠償。

刑事拘留錯誤怎麼處理? 第3張

錯誤刑事拘留賠償(包括錯誤逮捕賠償)的歸責原則一直是國家賠償理論界和實務界爭論的焦點。一種觀點認爲,只要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時,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之一的,均應是合法拘留,不應賠償。即便以後因證據不足或者其他原因被釋放,也不應影響當時拘留的合法性,當然也不存在國家賠償的問題。另一種觀點認爲,錯誤刑事拘留實行的是無罪羈押賠償,只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不上罪,羈押了就應該給予賠償。這種觀點認爲,公安機關實施刑事拘留時可能沒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事實;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雖然有一定的證據,但是不充足,或者僅憑這些證據不能確鑿無誤地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公安機關使沒有實施犯罪行爲或者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實施了犯罪行爲的人實行羈押、剝奪人身自由,使公民遭受了不應該遭受的侵害,就應該得到賠償。對於錯誤刑事拘留賠償的歸責原則,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意見是一致的,認爲應該適用無罪羈押歸責原則,或者被稱爲結果歸責原則、無罪歸責原則。認爲,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決宣告無罪,沒有被依法定罪,有關司法機關就應該對其刑事拘留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將該類賠償案件的案由確定爲“錯誤刑事拘留賠償”,而沒有使用“違法刑事拘留賠償”,是爲了避免對刑事拘留賠償的歸責上出現誤解。使用“錯誤”二字,是爲了突出刑事拘留的結果錯誤,是爲了明確此類國家賠償案件是以結果錯誤作爲歸責的依據,犯罪嫌疑人沒有最終被有權機關定爲有罪則原來實施的刑事拘留措施就是錯誤的,有關刑事拘留機關就應該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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