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換押證多久辦理?

一、根據刑法規定換押證多久辦理?

根據刑法規定換押證多久辦理?

根據刑法規定換押證在接收案件的當天就應當進行辦理,應在接收案件的當天辦理換押手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二、 換押延誤怎麼杜絕

延誤換押,說到底是一個程序違法的問題,程序違法實際上是主觀方面的認識以及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的問題,所以從根本上解決超期羈押的問題是完全可能的。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採取措施:

(一)充分認識延誤換押問題的危害性,轉變思想觀念。

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僅影響政法機關執法嚴肅性,妨害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還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一個重要原因。要進一步提高辦案人員對超期羈押的認識,轉變思想觀念,把嚴格、公正執法作爲各級政法機關的首要任務來抓。政法機關必須進一步端正執法思想,提高辦案人員依法辦案的自覺性,深入學習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適用法律法規。強化法制觀念,增強程序法的意識,杜絕“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思想,對法律高度負責,牢固樹立證據意識、時效意識、賠償意識及人權意識。

(二)加強制度建設,規範執法行爲,實現各項執法工作的制度化、正規化。

1、認真實行換押制度,防止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級辦案機關要認真執行換押制度,尤其是移送單位必須立即將換押證複印件或傳真給看守所,接案單位應在接案後三日內及時到看守所換押;

2、對羈押期限實行登記催辦制度,準確掌握每一個被羈押人員的訴訟階段和訴訟期限,將被羈押人員不同訴訟階段的法律手續和羈押期限進行必要的登記,登記必須及時、準確、詳細。催辦制度是對即將超期的案件,由看守所催促辦案單位及時予以辦結或移送的一項制度;

3、建立超期羈押處罰辦法,制訂《超期羈押追究責任辦法》,把超期羈押與各政法機關的執法質量考覈掛鉤,把依法辦案作爲各部門年終工作考評的一項重要內容,實行獎懲兌現。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存在着需要一些證書的情況之下,不能夠隨意的來辦理相關的手續,比如說換押的話是需要換押證,這主要是爲了防止存在着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對於相關的辦案機關來說,應當提前將換押證傳真給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