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非法拘留不能超過多少時間?

一、人民法院非法拘留不能超過多少時間?

人民法院非法拘留不能超過多少時間?

人民法院非法拘留不能超過最長一個半月。拘留到期後決定是否應逮捕或採取其它強制措施。拘留到期後決定是否應逮捕或採取其它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相關法律依據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爲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人民法院對於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時間最長不能超過37天,但是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爲案件無法完結缺少相應的證據時可以有兩次的機會退回到下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如果以上流程均進行完畢,需要對於犯罪嫌疑人進行判刑或者證據不足釋放的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