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後該怎麼辦

刑事拘留屬於刑事強制措施當中的一種,一般採取該措施都是由於偵查機關擔心犯罪嫌疑人會妨礙偵查,也就是說此時被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人日後還是有可能判刑的,那麼此時該怎麼辦呢?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爲大家做解答。

被刑事拘留後該怎麼辦

一、被刑事拘留後該怎麼辦

第一、公安機關或檢察院若對您親友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話,依據法律規定,傳喚或拘傳一般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或拘傳變相羈押。若是是刑事拘留了,除三類案件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外,應該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員的家屬或單位。

第二、近親屬有知情權。無論是電話通知還是郵寄的刑事拘留通知書,您可以向辦案人員瞭解涉嫌罪名以及關押看守所地點等等具體情況。

第三、若是被刑事拘留了或被批捕了,只有律師可以會見。依據現有法律,家屬或朋友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只有到法院開庭才能見到。這期間,只有委託律師進入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師可以進入看守所瞭解下列情況:您的親友是否被刑訊逼供、是否被同監所的犯人欺負或虐待、爲其提供法律諮詢與幫助、瞭解涉案罪名與案件相關情況、反饋家人朋友的掛念與希望知道的情況、以及其在裏面的狀況、代爲取保候審、代爲申訴或控告等等。

無論對親友還是對被抓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來說,第一時間找律師介入最有利於保護其合法權益。

二、刑事拘留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立案是司法機關對報案、舉報、控告或者自首材料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是否將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活動。立案作爲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

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爲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順利進行,即及時揭露、證實犯罪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暫時限制或者剝奪的措施。刑事拘留作爲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種強制措施之一,其適用條件爲: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82條和第132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82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於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 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犯罪嫌疑人被採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後,建議最好委託一位專業的刑事方面的律師幫助處理接下來的事情,此時法律規定只有律師才能探視犯罪嫌疑人。要是你有需要的話,可以透過本站網站委託你所在地區經驗豐富的刑辯律師來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