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是逮捕的前奏嗎

不是。羈押是指爲防止嫌疑犯逃走或消滅罪證,依法將未判決的人犯關押在規定的監禁場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羈押是在逮捕、拘留決定之後,才予以執行的。所以,羈押不是逮捕的前奏,而是依附於逮捕、拘留的決定而產生的舉措。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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