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了立案了就沒消息了怎麼辦?

報警了立案了就沒消息了怎麼辦?
律師解析:報警立案後就沒消息了,可以直接到公安機關諮詢案件進度。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一般案件的偵查期限爲2個月,如果是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下列案件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等偵查終結後,需要將起訴的案件移送致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審查期限一個月,如果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還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當然也可以由檢察院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期限爲一個月,以二次爲限。等審查完畢後,這才進入審判程序,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審判期限是兩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