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間可以不計算羈押期限嗎

刑事拘留期間可以不計算羈押期限嗎

刑事拘留期間可以不計算羈押期限嗎

刑事拘留是指行爲人涉嫌刑法,而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七日,從決定拘留起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個月,複雜的可以延長,從決定逮捕時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爲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覈,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覈,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刑事拘留需要自己多加留意具體的規定,在有關的刑期的規定上會存在不小的差異,但是最爲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維護需要在合理的區間,但是最爲關鍵的就是在生活中需要積極的履行的自己的刑期,儘量減少自己的違反規定的情況,進而確定自己的利益。